房管局工作人员提供假证 假房产证“借”走百万
《两张假房产证“借”走100万》·追踪
用两张伪造的房产证,彭某先后从一家典当公司借走100万元并失踪,官渡区房管局工作人员李某涉嫌与此事有关(本报曾作报道)。昨日,彭某、李某以合同诈骗罪在盘龙区法院接受审判。庭审爆出:作为一名公职人员,李某确实在工作柜台向彭某递交了虚假的他项权证,理由竟然是:为了帮助朋友,事后其收受了彭某的2000元现金及两条软珍云烟。
昨日的庭审中,公诉机关用200余页的证据清单证实,彭某用两张虚假房产证与受害人王某签约,先后借走100万元的事实。
官渡区房管局出具的材料证实,李某是该局正式员工,调派到金康办证点,主要负责房产交易工作等。
检方认为,彭某以虚假房产证骗取他人钱财,损失特别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帮助,应属合同诈骗共犯。
彭某对此表示无异议,李某辩护律师为其作了减轻或免予处罚的辩护,律师认为,李某没有犯罪的主观意图,也没有恶意侵占他人财产,不能称之为共犯。控辩双方就此展开激辩。
法院表示待合议庭商议后再作决定。
庭审焦点
李某是否属于共犯
庭审中,对“借”走王某100万元没有归还的事实,彭某表示并没有异议。其辩称,两间房屋的房产证是其相处了五年的男友张某为其办理的,其并不知道房产证是假的。
李某称,彭某是自己单位同事马某介绍认识的。他查了房产证是假的。但他称他项权证是彭某带到办证点,并不是自己代为办理的。是在受到彭某威胁的情况下,“出于同情和帮助朋友”,他才帮忙转交的。
庭审中,李某的律师为其作了减轻或免予处罚的辩护。控辩双方就“办证点取走的他项权证到底是谁办理的”以及“李某是否属于合同诈骗共犯”展开了辩论。
检方认为,根据受害人王某以及被告之一彭某的供述,都反映了他项权证是在柜台上替交了办证资料和90元的办证费用,领到回执的五天后在办证点领取的,他项权证应该是李某办理的,而不仅仅是转交。
辩护律师称昆明市官渡区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2008年未收到彭某办理他项权证手续的资料和费用,且办证点有规定,办证费应该是在银行柜台交纳。
检方认为,李某作为一个专业人员,应该清楚认识到,自己的工作性质决定自己可能会为他人带来财产损失的后果,其明知彭某提供的是虚假房产证,仍然利用工作之便为其提供了他项权证,为诈骗提供条件和帮助,应以合同诈骗共犯追究。
辩护律师称:首先,李某并没有犯罪的主观意图,其做为只是出于同情和帮助,在彭某的软硬兼施的情况下不得已而做的。其次,李某并没有侵占他人钱财。李某和彭某之间没有任何交流,是经别人介绍认识的,双方之间没有利益关系,李某自始至终都没有与彭某一起商量共谋,且并没有与彭某进行分赃。律师认为,检方指控的被警方抓获也与李某主动与受害人到公安机关处接受询问有出入,应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
案情回顾
两本假证“借”走100万
2008年3月4日,彭某以五华区顺城豪庭顺华阁A·801一套建筑面积为138.31平米的房子作抵押,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向典当公司股东王先生借走50万元,约定借款期为3个月,月利率为1500元。
4月10日,彭某再次以位于官渡区加州枫景小区彰家楼枫洲苑25幢51号、建筑面积为194平米的房子作抵押,向王先生借50万元,在官渡区房产交易中心金康便民服务点工作人员李某的帮助下,双方在服务点领取了他项权证。眼看还款期限要到,彭某却失去了踪影。
后经查实,王先生手中的他项权证是假的,彭某称坐落于官渡区加州枫景小区彰家楼枫洲苑25幢51号的房子,经查实无此房,彭某提供的五华区顺城豪庭顺华阁A-801的房产证系伪造。
案发后,2008年8月,李某被取保候审,2008年11月20日,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文/本报记者 汪艳霞
小知识
真房产证如何识别
第一,真产权证的内页纸张是采用专业水印纸,纸张较厚,有防伪底纹,封面硬实,有纹理,而假房产证纸张较薄;
第二,一定要仔细辨别房产登记机关的印鉴;
第三,假房产证往往没有宗地图或只有不规范的宗地图;
第四,真的房产证打印字体的颜色比假房产证的字体颜色要淡一些。
第五,最保险的做法就是到所属地的房管部门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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