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自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业部和中国“三农”问题研究机构的权威人士表示,今后的中国改革包括,将在稳定农村土地家庭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探索土地制度创新的有效方式。如在稳定现在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平台;提高失地农民的政策补偿水平;启动农村与城市建设用地“同地同价同收益”试点。(10月12日《新京报》)
如果说,在以前农村建设用地价格低于城市建设用地价格情形下,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相对较低,那么进行农村与城市建设用地“同地同价同收益”试点,提高农村建设用地价格,相应提高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标准,也就属顺理成章之举。尽管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同地同价同收益”之后,农民所能得到的征地补偿标准提高值得期待,但是失地农民所能获得的补偿标准随农村土地价格上升而提高,却并不一定就会自动实现。因为当前不少地方政府奉行土地财政政策,将卖地当作增加政府收入的一个重要途径,为此部分地方政府以较低乃至极低价格从农民手中征来土地,然后又以相对较高价格进行转让、出让,所以提高农村建设用地价格之后,依然存在着仅仅是政府收入大幅提高,而农民所能获得的补偿标准依然较低的可能性。也正因为如此,在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同地同价同收益”之后,农民获得的征地补偿标准要能相应得到提高,需以破除政府以地生财的土地财政政策为前提。
破除土地财政政策,不但是农民征地补偿标准能够得到提高的前提,同时也是我国耕地面积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的重要条件。奉行土地财政政策,部分地方政府为获得利益最大化,难免会涸泽而渔地滥征土地,导致我国耕地保障面积底线面临失守之虞。如果农民获得的征地补偿标准能够随农村建设用地价格上升提高,甚或硬性规定需将农村建设用地出让受益主要用于补偿农民,就可在一定程度上对部分地方政府滥征土地的欲求起到抑制作用,减少乃至杜绝主要基于增加政府收入目的而进行的并非必要征地的出现。从这个意义上说,提高农民征地补偿标准,也是促进我国耕地面积保护,在更大程度上促进农业安全保障之所需。
农民因为征地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基本的收入来源与生活保障,唯有对失地农民进行具有实质性意义的充分补偿,才能避免农民因为失去土地面临生活困难,保障农民不因土地被征致生活水平下降甚至陷入困境。国家是我国土地的主人,但是农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而且国家由包括农民在内的国民具体构成,所以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征地建设所获收益,理当主要为享有承包权的失地农民们所有。从这个意义上说,随着城乡建设用地同价同收益的试点与施行相应提高对于农民的征地补偿标准,也是切实维护失地农民利益、保障农民公民权利必然提出的要求。
早已有论者一针见血地指出,农民的贫困实质上是权利贫困,多数农民贫困的根源在于权利尚未得到必要的维护与保障,所以要能减少贫困农民数量、帮助更多农民脱贫,乃至实现富裕农民目标,需要从解决农民的权利贫困问题入手。唯有在更大程度上促进农民包括享有合理征地补偿标准、进城务工享受市民待遇、实现城乡一体化建设与统筹保障在内的权利保障,才可能真正实现让农民摆脱贫困命运;新一轮农民改革唯有以促进农民权益保障为切入点与基点,才可能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富裕农民、促进经济社会更大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