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要“安静权”
配电房吵人 住户告开发商“瞒报”获赔5万
本报讯 记者雷晴报道 一对夫妇在“创意英国”买了套房,入住后才发现新房位于配电房的正上方,配电房发出的声音终日吵得人心烦。夫妇俩以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为由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昨日记者获悉,法院二审判决支持了夫妇俩的诉请,要求开发商赔偿夫妇俩5万元。
几年前,位于茭菱路的创意英国楼盘火热开盘,市民邹剑(化名)和妻子看中一套小户型的房子。2004年4月18日,夫妻俩正式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花了17万多元购买了一套60多平方米的房子。房子竣工装修好后,夫妻俩高高兴兴地入住。可住进去后发现,这套房子正好位于小区配电室的上方,配电室一天24小时都会发出轰鸣的响声。“这噪音很大,很吵,让人不能正常居住。”邹剑和妻子为此非常恼火,要求开发商换房,可开发商不同意。于是两人一纸诉状将开发商云南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昌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邹剑指责杰昌公司,在购房时未将房屋位于小区配电室上方的情况告知他们。“杰昌公司故意隐瞒这一情况,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夫妇俩要求被告杰昌公司承担10万元的卖房违约金,并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杰昌公司在原告选购房屋时应当知道这一情况,但并未将此情况告知原告,使处于信息弱势的原告在选购房屋时不能全面了解房屋的环境情况,更无法清楚了解其所购房屋正位于小区配电室上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杰昌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原告要求赔偿10万元的事实依据不充分,法院酌情判决被告赔偿两原告50000元。至于其它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杰昌公司不服上诉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他们认为自己已经完全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所有义务,并无任何违约行为。“小区配电室的设计、施工和位置的布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没有必要,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要求将一切情况告知被上诉人。”
中院审理后没有支持杰昌公司的上诉理由。中院认为:尽管这一情况的告知义务并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加以明确约定,但该项义务属于房屋买卖合同中必要的附随性义务。杰昌公司未履行该项告知义务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房屋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同时,该行为也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因此杰昌公司应就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中院驳回杰昌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编后
噪声是一类引起人烦躁、或音量过强而危害人体健康的声音。有检测表明:当人连续听摩托车声8小时以后听力就会受损;地区的噪声每上升一分贝,高血压发病率就增加3%。影响人的神经系统,使人急躁、易怒。影响睡眠,造成疲倦。
其实,除了公交提示音过大扰民以外,其他各种噪音扰民的事在昆明也很普遍。否则每年高考的时候就不必在某些考场周边实行静音或封锁了。蒋大爷和他的邻居当然不是考生,但他们同样享有安静权。他们不可能对妨碍到他们学习、工作和休息的事情泰然处之,更不可能对不舒适感觉听之任之,他们有权享受安静。
蒋大爷选择用公益官司来解决噪音问题,本身说明昆明市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水平在更广的层面上得到了提升。希望他们用法律来为更多的市民讨安静,同时希望公交部门能切实为这部分市民着想,能为他们做些改进工作。但我们更希望看到的是彼此的谦让,让不和谐之音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