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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有关政策答问答
2008-08-06 09:51:37 来源: 昆明日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从严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规定,妥善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用地问题,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

  7月29日,市委召开了昆明市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动员大会,会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统一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指示精神,坚决依法清理、依法收回相关土地,全力推进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就此,本报记者就大家关心的问题,深入采访了昆明市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人员。

  盘活闲置低效用地

  问:开展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此次开展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一是巩固和深化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成果的客观需要。从2003年起,我市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工作,摸清底数、规范管理,清理历史遗留问题,全市土地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但是,城市建设用地粗放经营、土地资源配置不合理、土地批而未建、闲置等问题依然存在,建设用地供给紧张与土地资源低效利用及圈而不用并存的现象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土地市场秩序的治理整顿不是一时一事,而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下狠心、下决心保持土地市场秩序的高压态势,才能取得决定性的胜利。

  二是我市新时期、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围绕“富民、强市”两大工作目标,在全市深入推进现代新昆明建设,特别是在招商引资、园区建设、工业突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园林绿化、滇池流域城乡一体化发展等一系列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强力推进的新时期,深入推进土地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工作,优化、整合、盘活利用现有闲置和低效用地,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才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源保障。

  三是政府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必然选择。规范土地市场行为,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按照规划集中连片实施土地收购储备,掌控一定规模的土地资源,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才能真正发挥土地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作用。

  5类土地为清理重点

  问:此次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坚持县(市)区政府主导的原则。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以各县(市)区政府为主,各自认真组织,确保清理整顿工作扎实、深入、有效开展。

  二是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对纳入清理整顿范围的土地,清理、处置须严格执行土地、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是坚持严格分类的原则。区分纳入清理整顿土地的原因及相应处置办法,确保依法按程序进行处置。

  四是坚持协同配合的原则。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和相关问题处置,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加强配合,齐心协力,联合执法,形成合力。

  五是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加大清理整顿土地认定标准、程序、处置方式和工作进度的公开力度,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

  问:此次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范围和时限有何要求?

  答:此次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范围主要有5类。一是对原昆明市完善用地审批同意予以完善但未按要求缴清相关税费和已经全部缴清相关税费但未获得土地使用证的,以及已取得土地使用证未建和未建成的土地进行清理;二是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对已办理供地手续,但闲置一年以上的土地进行清理;三是依法审批为集体建设用地的闲置土地进行清理;四是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已完成征转用审批,尚未供应的土地进行清理;五是对其它可利用的空闲地进行清理。

  对原治理整顿完善用地的清理整顿工作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其中又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闲置和空闲土地的清理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

  问:此次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与原清理完善用地手续工作有什么区别?

  答:我市此次开展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不是新一轮的清理补办完善用地手续工作,而是严格按照国家现行土地政策,依法按程序对存在手续不完善的用地、闲置、低效、空闲的土地等进行清理和处置。

  依法按现行政策

  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问:为什么还要对原历史遗留完善用地手续进行清理?

  答: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云南省统一部署,我市自2003年开展的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完善历史遗留用地手续工作已于2005年8月31日全面结束,并于2005年7月1日向社会公开发布了《昆明市关于治理整顿完善用地手续全面结束后有关问题的通告》。但目前仍有一些纳入完善用地的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一些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未按照规定进行开发建设。这些手续不完善的土地,按国家现行土地政策已不允许再继续办理,而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土地则直接影响了我市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为妥善处理以上问题,避免土地闲置浪费、低效利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同时也是为了巩固原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成果的需要,故将原完善用地手续的用地纳入了此次清理整顿的范围。

  问:对原历史遗留完善用地手续用地分哪几种情况进行清理?

  答:对原已经批准同意完善用地手续的土地分三类情况进行清理处置:一是未按要求缴清相关税费的;二是已经全部缴纳相关税费(含分期付款)的;三是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问:对原历史遗留完善用地手续用地中未按要求缴清相关税费的怎么处理?

  答:对原历史遗留完善用地手续用地中未按要求缴清相关税费的,由县(市)区政府对原申报主体已经缴纳的各种税费和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费用进行审核确认,经市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与原申报主体签订协议并予以履行,其土地作为县(市)区政府存量建设用地,实施政府收储。

  问:对原历史遗留完善用地手续用地中已经全部缴纳相关税费(含分期付款)的怎么处理?

  答:对原历史遗留完善用地手续用地中已经全部缴纳相关税费(含分期付款),但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未领取土地使用证的,由县(市)区政府对原申报主体已经缴纳的各种税费和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费用进行审核确认(含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经市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与原完善用地手续申报主体签订协议并予以履行,其土地作为县(市)区政府存量建设用地,实施政府收储。

  问:对原历史遗留完善用地手续用地中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怎么处理?

  答:对原历史遗留完善用地手续用地中已经完成土地登记,办理了土地使用证的,由县(市)区城乡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监察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调查认定后进行处置。

  一是经调查组实地调查认定为已经建成的,调查组形成书面调查意见并经县(市)区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市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纳入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监管;

  二是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已经给予行政许可,经调查组认定属于未建或者正在建设的,调查组形成书面调查意见并经县(市)区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市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县(市)区城乡规划、建设、国土部门监督土地开发使用,与土地使用权人确定竣工时间,限期建成;造成土地闲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是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未给予行政许可,经调查组查实属于未建的,城乡规划部门按照城乡规划确定地块用地性质,分两种情况处理:土地证用途与规划用地性质一致的,调查组形成书面调查意见并经县(市)区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市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县(市)区城乡规划、建设、国土部门监督土地开发使用,与土地使用权人约定竣工时间,限期建成;造成土地闲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证用途与规划用地性质不一致的,调查组形成书面调查意见并经县(市)区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市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纳入政府储备统一处置;四是对属于省、市政府承诺的用地,经调查组认定属于未建或者正在建设的,调查组形成书面调查意见并经县(市)区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市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县(市)区城乡规划、建设、国土部门监督土地开发使用,与土地使用权人确定竣工时间,限期建成;造成土地闲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属于县(市)区政府承诺的用地,经调查组认定属于未建或者正在建设的,纳入政府储备统一处置。

  多种方式处置闲置低效用地

  问:此次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对闲置土地怎样认定?

  答: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开发面积、开发投资金额未达到标准的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土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建设等部门负责对清理出来的土地是否为闲置土地进行认定,同时向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他项权利人送达《闲置土地告知通知书》。

  问:此次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对国有空闲地和集体空闲土地怎样认定?

  答:国有空闲地,主要为各县(市)区已经依法按程序上报农用地征收转用的批次用地,但还未实现征收补偿的国有土地,或已经实现征收但还未按具体项目供地的土地。集体空闲地,主要为对清理认定为空闲土地的,经审查,仍属集体土地,且未履行建设用地合法报批手续的撂荒地。


  问:对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怎样处置?

  答: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规定,对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区分不同情况,采取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取土地闲置费、限期开发、延长开发建设时间、征缴增值地价、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分割利用等几种方式进行处置。其中:对超过约定动工建设日期未动工建设但未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金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市、县(市)区国土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擅自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未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国土监察部门巡回检查中应予以提示,由国土、发改、规划、建设部门联合下发《限期开发建设通知书》,督促其动工开发建设。

  超过动工期限一年但未满两年,由于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闲置土地,由国土部门拟订土地处置方案,报经政府批准后,依法向土地使用者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或划拨价款20%征收土地闲置费,同时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置:限期开发,延长开发建设时间,征缴增值地价,协议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按缴纳土地价款的比例划出部分土地给使用者使用并收回其余部分的使用权。逾期不缴清土地闲置费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延迟缴纳数额的1%。追缴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土地闲置费的,由国土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由当地政府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

  对超过动工建设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由于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未动工开发的闲置土地,由国土部门拟订土地处置方案,报经政府批准后,向土地使用者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终止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对由于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采取补救、有偿收回、协议挂账收回等方式进行处置。

  对由于灾毁等自然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采取政府与用地单位协商的方式进行处置。

  问:对认定为国有空闲土地的怎样处置?

  答:各县(市)区已经依法按程序上报农用地征收转用的批次用地、但还未实现征收补偿的国有土地,或已经实现征收、但还未按具体项目供地的土地,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土地征收、拆迁和补偿安置并开展土地一级开发工作,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配套、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的原则和要求,完善土地使用功能,以配套熟化的土地等项目提升土地价值。

  已经过合法的征转用审批手续且实施征地工作的,要坚持“三个围绕”、统一规划、节约集约的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主城55个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统一指导下,规划先行,统筹布局,产业引导,集中连片,规范收储,以利于城市建设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问:对认定为集体空闲土地的怎样处置?

  答:未经过合法的征转用审批手续擅自撂荒的集体土地,因客观条件变化,已不符合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镇建设规划,而且无法进行规划调整、不再开发建设,又适宜恢复耕种的集体空闲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恢复耕种。

  全程监督

  清理整顿工作

  问:此次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采取了怎样的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

  答:为确保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委、市政府已成立了由市长为组长,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为副组长,市监察、国土、财政、规划、建设、滇管、房管、公安、发改、法制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昆明市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指导,并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同时,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将对清理整顿工作实行全程参与和监督,对不主动自查自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对私下交易买卖集体土地的,要严厉惩罚,绝不姑息;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问:市土地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有哪些?

  答: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对土地处置情况进行审查认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结合各自管理职能,对相关用地按宗地审查并提出处置意见。具体分工为:发改部门负责对纳入清理整顿土地的项目立项、投资情况进行审查认定;规划部门负责对纳入清理整顿土地的项目规划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国土部门负责对纳入清理整顿土地的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建设部门负责对纳入清理整顿土地的项目施工建设情况进行审查认定;房管部门负责对纳入清理整顿土地的房屋产权情况进行审查认定;滇管部门负责对滇池流域内纳入清理整顿土地的项目是否符合《滇池保护条例》进行审查认定;财政部门负责对纳入清理整顿土地的具体处置方案进行财务审查;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具体处置事务进行法律和政策指导;监察部门负责全程跟踪督察。

  问:如何确保此次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顺利推进?

  答:为确保此次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顺利推进,确保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市政府已与全市14个县(市)区政府和3个国家级开发区签订了《昆明市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目标责任书》,把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时督察各地工作落实情况。同时,对未将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列为政府重点工作,导致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县(市)区和管委会,要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对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领导实施问责。对未按要求完成清理整顿土地处置的县(市)区和管委会,将暂停受理其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对不依规定接受处置的地块,国土部门不得受理该单位和该宗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等手续,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受理规划、建设手续报件。在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罗顺英报道

  新闻链接

  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

  打响发令枪

  7月29日,我市召开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动员会,会议要求,明确任务、突出重点,扎实开展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

  一是要严格依法按现行政策开展清理整顿。对原整顿历史遗留用地问题尚未最终办结的,一律按现行政策依法进行处置。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对属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房开发的经营性用地,通过政府收储后,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其他性质的用地,严格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的程序依法办理。

  二是要进一步加大土地收储工作力度。对在原治理整顿完善用地手续工作中,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完善用地手续的土地,未按要求缴清相关税费,或已全部缴清相关税费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的,经县(市)区政府审核认定后,对发生的相关费用要据实退费,土地要全部收储、应储尽储。对已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经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监察等相关部门认定后,分类进行处置;对未取得行政许可、未开发建设的,要纳入政府土地收储范围,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是要坚持属地清理属地处置属地负责。各县(市)区政府是此次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各县(市)区要在市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辖区范围内闲置、低效和空闲用地的清理整顿和依法处置工作,做到全方位清理、全覆盖整顿、全过程负责,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圆满完成清理整顿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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