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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假证明售问题房 经适房变房改房引纠纷

2008-07-07 11:15:11   云南房网 http://www.ynhouse.com

  李明认为,“问题房”与这份假证明和不经核实做出的公证书有关。
   
  ■为将房改售房更为商品房,几年来,普洱市的李明、杨明忠夫妇俩已跑了多家部门,从开发商、信访局、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再到法院,可至今他们的房屋产权证还是未能得到更正。
   
  ■李明告诉记者,未购房时开发商宣传卖的是商品房,但签订购房协议时房子则成了经济适用房,更让他们难以接受的是,房产证办理下来却又成了房改售房。
   
  ■此前,李明一家已有一套房改售房,拥有两套房改售房之后,“房子问题”也就暴露了出来,比如享受不到房补,子女无法继承房子等。
   
  ■之所以会出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李明认为与开发商出具假证明,公证处未作核实出具假公证,相关部门监管核实不力等有着直接关系。
   
  ■这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究竟是如何引起的,背后又有着哪些不为人知的事情呢?记者进行了调查。
   
  一变:商品房变经济适用房
   
  李明,普洱人,原属思茅养护段的一名女职工,她家的购房风波还得从2002年说起。
   
  “那年10月,我到五一农贸市场办事,云南三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公司)的宣传人员向我发传单宣传,他们有商品房出售。”李明说。宣传人员告诉她,房子由三木公司下属的思茅物业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三木地产公司)开发,楼盘位于思茅滨河小区。
   
  在此之前的1995年12月18日,杨明忠在其单位歌舞团已经购有一套40多平方米的房改售房,李明回家与丈夫杨明忠商量后,决定买一套商品房,以后给女儿们住。同年11月13日,李明向三木公司交了9万元购房款,并与三木地产公司签了购房协议,购房协议中买卖房屋为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107.22平方米。“我当时问协议中商品房怎么成了经济适用房了,对方称性质是一样的,我也不懂,就在购房协议上签了字。”
   
  再变:经济适用房变房改售房
   
  2003年8月21日,开发商终于办好房产证,但李明一家一看全傻眼了,因为房产证上显示的是房改售房而非经济适用房。
    
  “公证书中的合同不是原来双方签订的经济适用房协议,而是变成了思茅市(那时尚未更名)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思茅市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上乙方‘李明’的签字根本不是我签的。”李明感到很奇怪。
   
  更让李明疑惑的是,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上,证明李明属于三木公司的职工。“我家没有人是三木公司的职工。后来我们进行查询,了解到2003年4月15日,三木公司出具了一份我是他们公司职工的假证明。”李明说,“三木公司出具了假证明,而公证处随后不经核实出具了假公证,背后的操作我一无所知。而我们最后以商品房的价格买下了协议中是经济适用房、房产证又成了房改售房的‘问题房子’。”
   
  “现在的问题是,我们买了房改房没享受到应有的实惠,相反的是,我丈夫按照国家补贴应该享受到15000元的住房补贴,由于经济适用房变成了房改售房,现在享受不到了;另外,我们的房子本来就是想买给孩子的,现在有了两套房改房,孩子不能继承。”李明说。
   
  一诉:双方走上法院
   
  李明一家随后不断找开发商反映问题,希望能对房产证进行更正,但没得到解决,随后他们一家找了多个部门。
   
  2003年3月11日,他们先后找到当地信访部门、消费者协会均无果。
   
  李明告诉记者,2005年12月至2006年5月之间,他们不断向原思茅市房地产管理局反映情况,后来拿到了一份2006年5月18日三木公司给原思茅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关于三木房地产公司错办房产证的处理意见》,该《意见》中,记者看到三木公司承认“由于当时三木房地产公司管理松懈,工作人员对工作不负责任,在办理房产证手续过程中以我公司职工身份,对外出售给住房户李明并以本单位职工身份办了房产证”。《意见》还提出李明可按购买时的房价将房子退回三木公司,属于住户装修造成的费用,三木公司支付。“原价退回房子我们没有答应,因为2006年的时候,房价已经涨了许多。”李明说。
   
  2006年6月23日,李明向原思茅市翠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三木公司,要求对方履行购房协议,更正房屋产权证,赔偿15000元住房补贴等。2006年8月17日,原思茅市翠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06年8月25日,法院做出判决认为原告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且原告未向法院提供这期间其向被告主张和相关部门反映要求解决此事的证据,故原告将承担对此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随后驳回原告李明的诉讼请求。
   
  再诉:获得住房损失1万元
   
  2006年9月4日,李明不服原思茅市翠云区法院判决,向原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6年12月28日,原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调解,由三木公司补偿李明住房损失10000元,二审受理费当事双方各出3760元。但购房纠纷还没就此结束,据李明介绍,今年3月10日,普洱市建设局召集了普洱市房管局、三木公司以及她家一起协商处理问题。“最后达成共识,更改产权证,我家交土地出让金,开发商交运营税,但对方没交,更改一事再度搁浅下来。”李明告诉记者。
   
  结果:建设局责令变更房产证
   
  按照三木公司于2006年8月17日法庭上的辩称,其下属的三木地产公司开发滨河小区只对本单位职工出售,即只能以内部职工集资的房改房形式出售,房价属于内部价格,又称经济适用房。
    而据李明称,事实上滨河小区当时一共建了24套房子,其中共有18套房子的住户并不属于三木公司的职工,另外,18家住户也没享受到所谓的“内部价格”。
   
  2日晚,记者来到滨河小区,李明家住一楼。记者采访了4名住户,他们均向记者证实不属于三木公司职工,但他们的房产证是房改售房。
   
  当记者找到普洱市建设局副局长夏明春,他告诉记者,2005年底,普洱市要发放住房补贴,他们做了一次核实,才暴露出李明一家有两套房改房的问题。“我们随后也做了调查,发现滨河小区里的许多住户不属于三木公司职工,我们也对三木公司做了通报处理。”夏明春表示,三木公司出假证明,住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据介绍,如今的普洱市经历了撤地设市、思茅市更名,建设局房屋买卖管理存在一些复杂的历史问题。
   
  不过夏明春表示,三木公司出现的“房子问题”,将做出处理,现已经通知三木公司对不合法的产权进行变更,“愿意变更的变更,但住户需要补交相关费用;不愿变更的退房。”对于夏明春的这一处理意见,李明夫妇俩表示满意。(记者 黄兴鸿 摄影报道)(春城晚报)


  来源: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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