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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新模式

2008-05-20 10:21:46   云南房网 http://www.ynhouse.com

    今年的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透露,《城市拆迁条例(草稿)》已经拟定,该草案最重要的变化,是要以政府为拆迁主体来进行制度设计,明确拆迁属国家征收行为,由政府来主导完成,而非开发商。此言一出,立刻引起了各方的关注。

  横空出世的《城市拆迁条例(草稿)》 从时间上看,最早的相关消息出自今年3月5日新华网的报道,曾参与物权法立法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在3月4日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期盼拆迁条例尽快出台,配套物权法实施。”而刚过了4天,王利明在3月8日对记者透露,《城市拆迁条例(草稿)》已经拟定,正在广泛征求专家学者、被拆迁人等各方意见。

   据悉,在提交讨论的草稿中,开发商主导拆迁过程的旧模式将变更为政府主导模式。草稿将对补偿标准进行细化,并对拆迁程序和补救规则做了规范。新拆迁条例,亦将对公共利益的概念进行细化,对于不符合公共利益的拆迁行为,被拆迁人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异议,并有可能获得补救。

   王利明说,以往,政府决定开发后往往交由开发商实施具体拆迁行为,并由其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标准,政府作为仲裁者。开发商的效率可能高一些,但部分开发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往往会做出一些不恰当的行为,甚至是野蛮拆迁,严重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草稿建议,拆迁属国家征收行为,由政府来主导完成。

   《城市拆迁条例(草稿)》这一关乎居民切身利益的行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过程本应面向全民,但在已经拟定数月之后,草案文本至今没有向社会公开。记者日前电话采访了王利明,王教授表示,现在他就此什么也不方便说,相关问题都由国务院法制办来回答。因此,媒体及公众对此行政法规的了解大都仅限于3月8日在两会期间王利明的那次“权威人士透露”,此后再无下文。各方人士根据有限的消息,纷纷展开分析和预测。

  新模式是进步还是倒退?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的陈旭律师认为,这是一个进步的措施。政府过去将自己的公共服务职责下放给了企业,因而出现了很多问题。现在将谈判权收回之后,拆迁就从原来的政府—开发商—被拆迁人的三级模式变成了政府直接和被拆迁人协商,这就减少了可能出现了盘剥的一个环节。而且政府不是利益的任何一方,和被拆迁人谈判会相对公正。

   但很多人担心,以前拆迁开发商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标准,政府作为仲裁者。现在政府作为主导,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使原来市场主体平等的协商关系,变成了官与民的博弈,会不会出现政府与民争利的情况。对此陈律师表示,如果谈判权收归政府,那么原来房管局所拥有的仲裁权就应该取消,并由法院执掌仲裁权,来确保公正。

   而事实上,在拆迁的过程中政府并不总是没有利益驱动的。当年湖南嘉禾的暴力拆迁事件。“谁不顾嘉禾的面子,谁就被摘帽子;谁工作通不开面子,谁就要换位子;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的口号以及“四包两停”的株连九族政策,就是出自县委、县政府之手。而不久前被媒体揭出的山东省广饶县批准的占地158亩的“史上最牛幼儿园”,这个被指造假圈地、挂羊头卖狗肉的典型,也是出自当地县政府的手笔。因此,拆迁主体收归政府后,会不会使开发商更加热衷于寻求政府作为自己的保护伞,这也是人们担心的焦点,如果不能有效的约束,被拆迁人是很难与之抗衡的。

   对此,陈旭律师认为,这些都属于制度建设的问题,如果公共利益得到明确划分,相关的审计工作到位,在制度上能够做到公开透明,这些问题就可以解决。要改变这种状况,最根本的当然是改善法治环境,加强对权力的约束。但是,这需要一个过程。

   时下,要加强对拆迁户的保护,也许只有增强他们自身的维权能力了。如,通过一些法律规定,让他们在拆迁博弈中多一些容易操作而又有效的手段选择。

  新旧模式差别不大?

   一些买房者担心,从开发商的支付成本上看,政府主导拆迁之后,其行政人员在拆迁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相关的支出费用。而在拆迁过程中,时间的拖长会增加工程的成本。行政效率的相对低下,会使成本有所增加。这些产生的额外成本,一方面可能会从行政费用里面出,也就是转嫁到纳税人的头上。另外的一个可能就是开发商的成本增加以后,会转嫁到买方的消费者头上。

   中原地产的李文杰认为,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拆迁过程的关键在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和程序的公开透明,其实在现在,很多拆迁就已经是政府主导的了,比如酒仙桥拆迁,都是政府去和被拆迁人谈,开发商等着出钱就行了。”李文杰认为,由于政府不是法人单位,无法进行资金流转,因此应该还是政府牵头,企业实施。这样的话,在实施过程中和现在所采取的模式可能不会有太多的变化。“王利明也表示,目前发生的大量拆迁纠纷,多数的老百姓并不反对拆迁,主要还是补偿不到位。但政府去和被拆迁人谈,仍然存在无法达成一致的可能性。因此,形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利益区分和相关的法律依据能不能得到切实执行。”

  土地征收制度才是根本?

   民间古城保护人士华新民女士则根本不认同所谓的“拆迁新模式”,她认为,我们应该制定《土地征收征用管理条例》来代替《城市拆迁条例》。用“土地征收征用”来取代“房屋拆迁”概念。

   “房子和地是不能割裂开来的,我们买房的时候交了土地出让金,手里有土地产权证,就说明我们不仅买了房屋,还买了房子下面的地的产权。你若是想拆我的房就必须先收购我的土地产权,怎么能单提房屋征收呢。”华新民说,“现在拆迁的纠纷,从表面上看都是因为城市改造当中的拆迁补偿而引起,其实直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深层矛盾,这个深层矛盾就是政府没有履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没有完全取得这块土地的处置权。” 华新民认为,对于一个人来说,他买了房子,筑起一个家,不是为了随时准备搬走。家对于一个人来说包涵的内容是很多的,因此,如果遇到假借公共利益来侵害居民权益的情况,居民应该有说不的权利,让法院做出公正的裁决。

   如果是因为公共的利益拆迁,在程序中其实是有法可依的,就是《行政许可法》,但拆迁的程序却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来施行。华新民举例说,比如政府想要盖一个火车站,应该组织相关人士公开讨论是不是有必要建火车站,如果真的有必要建的话,应该在立项之前,对利害关系人进行告知,听取他们的意见,如果达不成共识,要由法院来裁决。“而现在很多地方的现实是,在规划好立项完以后,才通知一个地方的居民,这里要建火车站了,你们必须搬走,基本上是政府规划到哪里,哪里的房子就会倒下。”

                                                                                                     本刊记者 刘狄/文


  来源:新地产云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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