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记者吴劲松昨日,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昆明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去年11月5日起全市被暂停交易的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按照新规要求补缴完土地收益等相关税费后,自即日起允许上市交易。
1月25日后批建的按新规
《通知》规定,新出台的办法适用于昆明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行政辖区内,个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管理。
新规首次对经济适用住房概念进行了确定。经济适用房是指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由于昆明市今年1月25日出台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政策发生改变,本次三部门联发的通知对经济适用房提出了”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的原则,分类实施管理。新规要求,在《实施意见》施行前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照存量房屋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实施意见》施行后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照本规定执行。
经济适用房产权有限
新规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和购买时每平方米减免的费用。
对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由房屋所有权人向市住房保障局申请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有共有人的,提供共有权证书);(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四)房屋所有权人(含房屋共有权证载明的共有权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五)共有权人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证明。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市住房保障局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回购。
上市交易需经批准
新规对于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一)自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之日起满5年的;(二)已交清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和有关税费的;(三)按照转让时同地段土地出让市场价格,交纳土地增值收益,同时补缴购买时每平方米减免的费用的;(四)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上注明的产权人(共有人)已签署书面同意出售意见。
自收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之日起,市住房保障局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取得完全产权即可上市
对于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新规也进行了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按本规定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功能即行消失,其管理、权属登记、交易等均按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准予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同时补缴购买时每平方米减免的费用等价款后,政府可优先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用于该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需要提醒市民的是,新规要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