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次出台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规划中,必须明确廉租住房保障的目标和措施,同时,要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中,而廉租房保障管理工作则由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
与此同时,两个“办法”中,都明确指出了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渠道。“事实上,这也是对‘24号文’的有效补充。”秦虹认为,在“24号文”中,对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作出的规定并不是很明确,而此次则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作出了“实行专款专用、预算管理、决算管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等”详细的规定,这能够确保廉租住房的资金落实到位。
对此,一位业内人士指出:“推出细化的廉租住房政策,说明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框架已经基本确立。”
可操作性大大增强 “与之前的‘24号文’相比,此次出台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有两个明显的特点:其一,对廉租住房中遇到的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二,在详细的基础上,突出可操作性。”秦虹说。
一如,办法对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房的程序作了细致而明确的规定,增加了环环相扣的公示环节。办法要求,在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初审合格后,就应当将户主的资料张榜公布,接受居民监督。同时,对已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除了书面通知申请人外,还应该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除此之外,建设主管部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以及最终的发放和配租后果,都应该向社会予以公布。
“这种一环套一环的公示结果,不但是一种监督手段,而且是公平、公正的保证。”秦虹指出,同时,操作起来也比较容易。
不仅如此,在补贴方式上也作了具体规定,即实施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办法提出,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在房源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收购和新建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